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核签、实施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水上施工作业平台、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导流(航)工程,以及可能造成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各阶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为专项内容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编制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前将专项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内外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供应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第六条 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重要的施工围堰、拆除(含爆破)工程、水上施工作业平台、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导流(航)工程及其认为有必要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方案应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专项方案实施前核签。
第七条 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报监理单位预审,通过后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参加论证会人员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理工程师;
(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六)其他与该专项方案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由3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可以从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专家库或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可以特邀专家。
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九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条 论证会程序: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内容;
(二)成立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论证会;
(三)施工单位汇报专项方案;
(四)与会人员查勘现场、查阅资料;
(五)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专家组讨论,专家提交署名意见;
(六)形成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报告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未通过三种。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编制和论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签后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核签后的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编制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台帐,现场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名称、工期、主要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方案落实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并根据需要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专项方案的实施并指定专人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方案实施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意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
对不按照专项方案实施又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告。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检查。对仍不整改的,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建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8日起实施。